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建设成效和经验,从全国法院推荐的60多个样本中,评选出各具特色的10个示范性保护基地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
其中,上海法院1基地、1案例入选。
上海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中华鲟梦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暨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
基本情况
上海市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紧邻长江,自然环境优美,中华鲟梦园是上海市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中华鲟救治、繁育、野化、放流基地,也是国宝“中华鲟”的保护方舟,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在中华鲟梦园。为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修复实践工作,共同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于2024年6月4日共同在上海市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中华鲟梦园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暨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协同打造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法治教育宣传为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发挥引领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效应。
运行成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定期梳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联合制作成宣传展板,在中华鲟梦园的“长江生命馆”展示区巡回展出,向前来参观的社会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供技术支撑,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推荐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为崇明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技术调查官,为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法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撑。开展生态修复,在中华鲟梦园区域内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执行或替代性修复活动拓展修复场地和项目,共建单位联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法治宣教,将中华鲟梦园协作区域作为展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平台,以宣传展板、图册、视频等形式,联合开展宣传生态保护科学和法律知识,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巡回审判+以案释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可选择典型案件在中华鲟梦园开展巡回审判,并联合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定期协调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合作共建机制运行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合作共建的相关事宜,确保司法保护基地长效化运行。
该司法保护基地设立以来,先后在中华鲟梦园开展2场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暨典型案例集中宣传,向由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及网络博主等组成的“法治观察团”,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组成的视察团,集中展示上海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和典型案例,获得代表委员和“法治观察团”成员充分肯定。
上海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实业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为保住该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与环保、交管部门紧急沟通协调,明确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扩建,确保地面雨污水等统一汇集并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码头污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通过加装围墙、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在接管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近60万元,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先于各债权清偿,部分费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协调租户随时整治并支付。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以专项议案方式披露码头经营中的环境整治方案及费用承担问题,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将审价费用列入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其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及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除出资人组外,担保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海某实业公司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批准,要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其能否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上海某实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码头资产的地理优势,有助于恢复该公司的经营活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具备可行性。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本案是在破产审判领域适用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过程,从环境问题的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坚持“边重整、边治理”,通过对码头经营场所污水、大气整治,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依法将污染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兼顾了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与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原则。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的有力举措。本案明确了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及相关环境治理费用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
文书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民事裁定书(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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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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